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五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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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的明限额。若被保险财产未足额投保,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免赔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最高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损失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
本条款总保险金额:
本条款年费率:
本条款保险期限:自 至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下列条件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
(1)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在施工场地范围内(施工场地是指为本工程建设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征用的施工场地)发生的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
(2)保险人对于任何领有行驶牌照的公路车辆或船舶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使用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倾覆、火灾、爆炸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他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机器设备内在原因所致的损失除外;
(4)只有在被保险人必须将所有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放置于20年一遇洪水标准以上的地点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对因洪水造成的施工机具、设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对于冻灾、测试、维修、酒后或无有效证件操作引起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
1、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他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机器设备内在原因所致的损失。但对由此引发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损失予以赔偿。
2、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投保, 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本条款总保险金额:
本条款年费率:
本条款保险期间:自 至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中物质损失项下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原因,以及涉及其他支撑因素或天然地基施工因素所造成的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的损失;
2.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 (或后附清单):
本条款的最高赔偿限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 (空运费除外) 。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受损保险项目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本保险单受损保险项目未足额投保,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期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保证期: 个月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的内陆运输途中(水运、空运除外)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单扩展赔偿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项下承保的由本地供给的物资在保单限定的地域内,运往建筑工地的内陆运输途中(水运、空运除外),由于碰撞、冲击、洪水、地震、水灾、地崩或山崩、地陷、盗窃或火灾引起的损失。如果需要在工地外储存,则要加批“防火设施特别条款”和“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的内陆运输途中(水运、空运除外)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条款运输财产总价值:
本条款每次运输保险金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下列项目:
(一)流体静力试验后的查漏费用 (包括特殊设备的租用费、运输费和操作费)
(二)为查寻及修补漏点而产生的必要的土方工程费用。例如,对未受损壕沟的开挖、管道覆盖层的剥离和复原。
但必须以下列几项为先决条件:
(一)上述泄漏必须系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事故,或由工地的施工错误所造成;
(二) % 的焊缝已经X光检查,且所有发现的缺陷均已排除。
本条款不负责赔偿焊缝的错误修理所产生的费用。
每一流体静力试验段的赔偿限额:
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
(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
(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
(三)储存期限: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压力反应堆及内部物体 (燃料组件及吸收器成份除外) ,对通常修理费用及清除污染费用不作区别,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压力反应堆的外部范围根据附件第 号图纸所示确定。
燃料组件 核燃料 (可裂变的、或增殖的、或化合的、或合成的原料) ,燃料包层及相关的支撑结构。
吸收器成份 关闭杆、控制棒及相关的结构材料。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上述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临时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但不包括永久性支撑或重新设计支撑、加固的费用以及清理非保险标的财产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下列费用:
1、清除、拆除残骸的费用;
2、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的被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并以下列规定为先决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a.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b.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c.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d.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发生的费用。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在原地点进行且应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在本保险单下被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项目第 项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受损的被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及为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
一、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包括:
(一) 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发生的费用;
(二) 在无需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的情况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受损前状态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 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重置、修复工作必须必须在原地点进行且应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如果本保险单保险项目第 项在本扩展项以外的责任,因适用保险单任何条款或规定而减少,则保险人在本扩展项下(对于上述项目)的责任也按相同比例减少。
四、本保险单保险项目第 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赔偿限额
五、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损失:
(一)灭火过程中的费用
(二)清理费用
(三)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
本保单对上述费用的责任不应超过每次事故 。
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单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支付给参加灭火的被保险人雇员的费用,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除非另有其他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灭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所有其他有关灭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为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的必要、合理支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保险工程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而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校正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或原材料缺陷的费用。保险人对于上述原因导致的该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提出索赔时需对引起事故原因的具体项目的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予以举证。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产生的对保险财产的重置、修理或矫正费用,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损失发生前即开始的对被保险财产的重置、修理或矫正费用。
仅因为保险财产中存在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均不能构成被保险财产全损的认定。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产生的对保险财产的重置、修理或矫正费用,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原始的设计、材料、工艺进行改进所产生的费用。
仅因为保险财产中存在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均不能构成被保险财产全损的认定。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根据以下条件扩展承保核燃料组件的损失。
(一)定义
核燃料组件包括:
1、核燃料(可裂变的或增殖的或化合的或合成的原料);
2、燃料包层;
3、支撑结构。
(二)承保期限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本条款的承保期限自燃料组件在安装工地卸下起,至第一燃料组件置入压力反应堆的位置后止。
若本条款承保的平均持续时间超过 个月,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请延长期限。
(三)一旦发生损失,本条款负责赔偿扣除免赔额后的所有损失修理费用,该费用包括:
1、从损坏的核燃料组件中提取核燃料,并对此进行检查和储存的费用;
2、修理或重新放置燃料包层及支撑结构的费用;
3、重新加工处理受损核燃料的费用;
4、重新放置受损核燃料的费用;
5、将核燃料、燃料包层及支撑结构组装成燃料组件的费用;
6、运输和保险费用,包括为获得必要的进口和运输许可而支付的费用。
任何受损燃料组件的赔偿金额都不超过该燃料组件在保额中所占的比例。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投保核燃料组件的年度实际金额的 %
核燃料组件实际金额:
当日燃料重量(吨)的实际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 (1)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2)本保险单项下已得到赔偿的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污染。
清除核污染费用包括:
(一)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损失过程中暴露于离子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二)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三)为保护修理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四)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无法修理,只能重置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五)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六)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但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承保的财产,其通常的修理费用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承保在施工过程中因土方工程遭受外来的破坏而导致工程内的泥土、泥浆污水污染邻近的农田、鱼虾塘、公路、混凝土路面、村道、交通设施、生活设施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对此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包人遵守施工合同或招标合同对环境保护和防水排水要求,是本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况而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及合约责任:
(1)由于突然的、不可预料的事故引起烟、煤气、有毒化学品、溶液或气体、腐蚀性的酸碱物、废置物或其他刺激性物体或污染物散播、释放或泄漏到土地、大气或任何水道或存水而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2)由于上述事故,有关政府要求被保险人进行测试、评估、清理、除掉、封闭、处理、消毒或中和任何刺激物或污染物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本保险契约第一条安装工程物质损失险因工程规划或设计错误、材料瑕疵、铸造缺陷、工艺品质不良导致安装工程其他无上述缺陷部分突发而不可预料的意外毁损灭失亦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是安装工程财产损失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超前地质勘探预报和有效的防止岩爆的措施,仍未能阻止岩爆的发生而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
说明:
岩爆:在高应力地区的脆性完整岩体中,由于地壳构造运动,积聚着大量弹性应变能,形成很高的初始应力。一旦开挖,出现自由边界,切向应力急剧增加,能量进一步集中,在高应力作用下,岩块会突发脆性爆破、飞散,伴随着巨大的声响,形成所谓的高应力区地下工程开挖中的“岩爆”现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已经采取了超前地质勘探预报和有效的防止涌水(泥)、突水(泥)的措施,并采取了合理的施工方法,也投入了足够的备用设备,但仍未能阻止涌水(泥)、突水(泥)的发生而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根据工程勘察的“地温”预报,采取了相应的合理的工艺措施(混凝土拌和运输、浇注等工序合理),并对混凝土工程质量进行了严格的监督,但仍未能阻止由于“地温”导致永久结构和临时支护的破坏,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在遇不良地质条件 ( 如优势裂隙面的不利组合、风化卸荷带、围岩破碎、断层等 ) 时 , 如果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己采取了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支护措施 , 并对围岩和衬砌进行了监测 , 仍不能阻止 " 围岩和衬砌的变形与破坏 " 的发生 , 对此造成的被保险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财产、人身伤亡损失 , 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保险单中列明的保证期内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工程所有人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的人身伤亡。
本赔偿责任包括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赔偿责任和相关的医疗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必要的急救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隧洞工程盾构设备(型号:__________________,台数:______)的保险条件、责任以及理赔范围如下:
一、保险条件:
本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本特别条款为准。保险单条款为保监会核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标准条款。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盾构设备在工程列明的施工期限和隧道区间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下列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盾构设备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水灾、地面下陷下沉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造成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3、 意外事故是指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造成盾构设备3大部件大轴承、唇口密封和刀盘盘体的损坏,致使盾构设备在隧道中无法修复掘进而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定义:
I、全部损失:盾构设备的全部灭失或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为全部损失。
II、推定全部损失:在隧道中的每一台盾构设备因上述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为施救盾构机和修复盾构机的费用合计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盾构设备的实际投保金额的95%为推定全部损失。
III、盾构设备掘进施工过程:是指盾构设备在隧道中进出洞、掘进、调头的施工过程。
IV、“施救盾构设备”是指盾构设备发生上述推定全部损失时,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凡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以及已经基本稳定后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不属施救责任范围。
四、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遵守如下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人及其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2、对因电压不稳定容易造成损坏的机器设备部分应配置稳压装置;
3、按照机器设备的规范要求,对保险机器设备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设备大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交修理记录;
4、被保险人及承包商应按设计、施工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工作程序及施工作业标准操作施工;
5、对于洪水、暴雨和冬季冻灾必须制定相应的施工防护防损措施和预案,并在施工中按制定的措施或预案切实执行;
6、严格按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确实落实对土体加固等围护结构和工程沿线周边建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各项监测,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围护结构渗漏及坍塌,并对周边建筑物及地下管线实施合理的预防保护措施。
五、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
1、盾构设备在隧道掘进施工中进行的维修保养、测试、正常检修的费用;
2、盾构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金属疲劳断裂、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等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以及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4、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造成的盾构设备本身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7、被保险人在盾构设备的施工、施救和修理过程中对隧道工程的任何损坏、费用和责任;
8、任何灾害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项下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赔偿处理: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
1、特种风险: 地震、海啸、洪水造成盾构机全损或推定全部损失,每台盾构机最高赔偿限额为其保额的______%。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盾构设备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投保金额。赔偿时,盾构设备的折旧是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盾构设备掘进 km或 年计算出来的折旧率高者为准,折旧率为 %,若不足或超过,折旧率以此例推,但最高不超过 %;并残值按照实际评定价值确定,最低为保险金额的 %。
3、推定全部损失的盾构设备,其施救盾构设备的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盾构设备投保金额的 %;盾构设备的修复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施救盾构机的费用后该盾构设备投保金额的余额。
4、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该盾构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盾构设备(型号: ,台数: )承保责任及理赔范围:
一、承保责任范围:
1、盾构设备在工程列明的施工期限和隧道区间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下列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盾构设备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盾构设备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的保险金额。
3、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水灾、地面下陷下沉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造成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4、意外事故是指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造成盾构设备3大部件大轴承、唇口密封和刀盘盘体的损坏,致使盾构设备在隧道中无法修复掘进而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定义
I、全部损失:盾构设备的全部灭失或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为全部损失。
II、推定全部损失:在隧道中的每一台盾构设备因上述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为施救盾构机和修复盾构机的费用合计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盾构设备的实际投保金额为推定全部损失。
III、盾构设备掘进施工过程:是指盾构设备在隧道中进出洞、掘进的施工过程。
二、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或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1、盾构设备在隧道掘进施工中进行的维修保养、测试、正常检修的费用;
2、盾构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金属疲劳断裂、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等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以及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4、任何灾害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项下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赔偿处理: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
1、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最高物质损失金额等于该盾购设备投保的保险金额时,该盾购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特种风险: 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潮造成盾构设备全损,每台盾构设备最高赔偿限额为其保额的80%;
3、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盾构设备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投保金额。赔偿时,盾构设备的折旧是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盾构设备掘进 KM或 年计算出来的折旧率高者为准,折旧率为 %,并残值为保险金额的 %。
4、推定全部损失的盾构设备,其施救盾构设备的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盾构机投保金额的40%;盾构设备的修复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施救盾构设备的费用后该盾构机投保金额的余额。
四、保险金额:RMB 亿元
物质损失部分:每台盾构机RMB__________亿元,共 台。第三者责任部分:无
五、工期费率: %
六、保险费: RMB _____万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一部分除外责任”第一款项下的措辞修改为:
“如果在损失发生前就发现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但不包括安装错误)直接引起而需要被保险人对该错误进行矫正的所用的部件修理以及重置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一部分除外责任”第一款项下的措辞修改为:
“如果在损失发生前就发现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但不包括安装错误)直接引起而需要被保险人对该错误进行矫正的所用的部件修理以及重置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提出索赔时,被保险人须负责对引起事故原因的具体项目的设计错误和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进行举证。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除非影响其安全使用。保险人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关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因施工遭遇地下文物,应文物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维护、照管等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
累计赔偿限额为 万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其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但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第二部分的有效索赔,如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相反的书面声明,则因损失而减少的赔偿限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同意按照原定费率补交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损失金额部分的日比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验收或已交付使用工程的损失。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单第一部分项下保险财产施工造成已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 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 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 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
(一)被保险的承包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
(二)因受损部分完工证书签发前的建造期内的施工原因引起,在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限: 个月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被保险的承包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限: 个月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但本条款仅负责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条款承保的责任。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条款。
1.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乱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 (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或送至被保险人最新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他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因发生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使用者安全的轻微损坏而引起的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他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1),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2)。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每次事故免赔额:
(1)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2) 或损失金额的20%, 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的工程项目的实际合同总价值超过本保单投保的估计的合同总价值,则本保险单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增加,但增加部分不能超过投保金额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在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假如被保险工程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尚未完工,经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给予无偿扩展保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天,承保责任与本保单相同。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若保险工程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未结束,本保险单的原保险期间将自动延长 天;同时,在扩展承保保证期的情况下,保证期相应顺延,但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原保险期间结束日之前至少提前15天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在所保延迟期间(即赔偿期,应不短于 个月),扩展承保由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项下可获赔偿的损失或损坏所造成的完工延迟而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完工延迟而产生的工资费用、设备租金等相关费用)损失。
每次事故免赔: 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因发生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由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社会或娱乐活动导致的被保险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所有但由其照管或控制的起重机动力设备在运载过程中引起的责任,但仅以该设备属于或用于建筑工程为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项下扩展承保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
保险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财产必须是开工前状况良好并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
由于震动、移动、减弱支撑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只赔偿保险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倒塌,对于不损伤其稳定性和危及使用人安全的表面损坏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不赔偿:
与工程性质或施工方法有关的可以预见的损失。
保险期间内,为预防损失或缩小损失程度而发生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工地外或附近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单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确保发生保险事故后工程能够继续进行而对受损工程实施的临时修理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损毁和灭失,除应负担原保险合同所载免赔条件外,还应承担植生工程之植物、肥料、农药及喷植土之损毁或灭失,保险人对植生工程之植物、肥料、农药及喷植土之损失设置百分之 的免赔率。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为了避免混淆,本条款将被保险人所需负责的、根据被保险人的合同而进行工地访问的人或与工作、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有关的、在被保险人工地进行活动或任何其他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探访者的责任列入第三者责任加以保障。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扩展承保由业主提供但不包括在投保金额内的财产以及设备。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根据本保险单包含的条款、除外责任、条件或批单,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为了保证项目的连续进行而须对遭受本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物质损失或损坏事故的保险财产进行临时性修复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和费用。
对于每次损失,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承担的最大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与本工程有关的董事及经理以上职务人员于保险期间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在桩基阶段由于地下的不明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实施打桩作业时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或工程分包商)有义务尽力对受损失财产进行施救。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保护和施救行为并不构成放弃委付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比例分摊。
本保单对打桩工程的每次损失免赔额为:
每次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本条款所述的受损财产指各种工程桩和围护桩): 。
本保单对由于打桩损失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一切与工程的间接损失不予赔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工作场所内发生烟熏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包括由其保管和占用的装置、家具)或人员伤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 而不影响其他有关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 为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将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赔款先支付给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 为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将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数额超过 的赔款先支付给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 将作为本保险单项下的增加被保险人及赔款受益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指定所需增加或变更的赔款受益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无论是否与本保险单其他内容相抵触,保险人不能取消本保单,除非被保险人不支付本保单之保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 时,保险人同意委请 公估行进行理算,所有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作业井、沟、水管遭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但每次开挖的长度,无论是部分或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保险人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一)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填实,以避免沟壕水淹后水管移位;
(二)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防止水、淤泥等渗透;
(三)一旦压力测试结束,水管测试部分的沟、壕应立即填实。
每次开挖长度: 米。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开挖壕沟而致使水管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但每次开挖的长度, 无论是部分或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保险人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一)水管铺设后, 应保证立即填实, 以避免壕沟水淹后水管移位;
(二)水管铺设后, 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 防止水、淤泥等渗透;
(三)一旦压力测试结束, 水管测试部分的壕沟应立即填实。
每次开沟长度: 米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分开挖时遭受暴风雨、雨水、洪水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侵蚀、塌方及管道、电缆、埋设物的浮起导致的损失。但每次开挖长度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被保险人应保证管口处备有应急的封堵设备,并在任何停工期间诸如夜晚、假日等,封堵可能受到洪水侵害的管口。
每次开沟长度 公里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同意 %的预付赔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时,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金额限于每次索赔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也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检验,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 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第一部分项下的索赔如果预计金额不超过 (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此索赔无需进行查勘即予认可,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保险人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1.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1)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
特别条件:
1.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2.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3.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3)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 期缴付:
分期数 缴付保险费金额 缴付日期
若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缴付日期缴付规定的保险费,从应付日起至实际缴付日止的期限内,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付清本保险单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款数额超过被保险人未缴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款中扣除被保险人尚未缴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机器设备的试车,但为期不超过 (由第一次试车开始起计)。
若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概不负责(但因机器安装时的错误除外)。
对于部分投入使用或交接完毕的机器设备,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对于未投入使用或交接的,只要不超过规定的期限,保险仍然有效。
如使用二手的机器设备,本保险不予扩展承保试车考核期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机器设备试车考核期,但以不超过四个星期为限。
对于部分测试完毕或已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其试车考核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其余部分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系旧机器,本保险不予扩展承保试车考核期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导致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但须以本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都遵守本保险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为前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有任何欺诈行为、进行错误陈述,或采取欺诈手段或方式以图在本保单项下获取利益,保险人对其虚假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一个被保险人违反本保单约定的义务,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但是,当其他被保险人获知违约行为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有任何欺诈行为、进行错误陈述,或采取欺诈手段或方式以图在本保单项下获取利益,保险人对其虚假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一个被保险人违反本保单约定的义务,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但是,当其他被保险人获知违约行为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采取补救措施代为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保险人依照合同拒绝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单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时自动终止;被保险人有义务将已承保项目的风险变化通知保险人,一旦承保风险扩大且达到保险公司拒保标准,则保险公司可以提前90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单。
保单终止后,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在保险人项下未到期部分保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物质损失部分和附加运输部分保险金额将按照结算后的工程实际造价表数据为准,如结算后的工程实际造价与本保单保险金额的差额在+5%内时,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不作调整;如超过+5%,则按工程实际造价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增收或退还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明细表第一部分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
若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 %,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
如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 %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指定以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为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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