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不是很明确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意见,六十日内,对于可以确定的金额先行赔付吗。为什么我们提出赔偿请求几个月甚至1年多都没有核定意见,更没有任何赔款?
(1)首先要说的是,有法律有合同不代表一定要执行,立法和司法存在很大差距。如果将法律怎么规定和实践怎么操作等同就有点乌托邦主义。你可以说我乱说,但这就是现实。
(2)其次,对工程险来说,该条款没有可执行性。
在保险法立法的时候,明确了这两个时效,在保险基本条款拟定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只能按这个时效去拟条款。但是由于工程险的特殊性,很多时候无法做到这个时效?如边坡塌方,如果需补充勘察和设计变更,在勘察报告未出来之前,可能事故原因都无法确定,怎么去核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在设计方案未出来前,未清理前,损失也无法核定,怎么去实现赔付,即使有,也是很少一部分。
(3)再次,工程险的理赔流程很大程度由被保险人的水平决定,时间是被保险人自己拖出来的。
很多被保险人嫌保险公司理赔进度慢,其实他不知道的是,理赔慢的根源在于其自身。
保险公司核定损失的依据除了现场查勘记录外,还需要被保险人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
被保险人由于不了解工程保险能赔什么,需要什么什么资料,资料要准备到什么程度,因此过程中没有收集和准备相关的证明资料,等到核损的时候才发现资料不全,不能证明损失内容,或者需要花时间去补资料。
几轮资料补充下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经办人员都前后折腾一番,时间已经过去很长时间,资料更难补足。造成理赔双方都很被动。
如果是懂保险的索赔人员一次性就能轻松完成,很快可以结案赔钱到位;如果是不懂保险的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来办,费工又费时,而且还完成不好,造成理赔周期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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